8月22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张某某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20年4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三次至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某商城内,乘人不备,盗窃衣服、运动鞋等物品。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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